阳元醇人死如灯灭,生前那管的生后事,但越是不能掌控的事,人们担心纠结的事情就越多,一会儿想自己的遗照精不精神,一会儿想自己的财产有没有好好被分割,越想就越担心,我国民间现在都有攒寿材的习惯,老人们攒的钱也被称作棺材本。
进入现代社会,法律早早就规定了遗产继承规则,若是有无人继承的财产便由国家管理,若想改变还需提前立好遗嘱。2021年元旦《民法典》继承新规:侄子侄女都享有遗产继承权,也许你会觉得这件事多此一举,甚至引发了舆论大战,但再看起来多此一举的条例都是由事实支撑起来的。
2020年,河南郑州的刘女士察觉自己时日无多,她这一生都没有遇见合适人的成婚,自然也无儿无女,家中父母从一开始的无所谓到后来的疯狂逼婚,再到衰老时的担忧都没能改变刘女士的心意。
刘家父母临走时,拉住刘女士哥哥的手,要他保证他以后的孩子会赡养刘女士才放心合眼。刘女士无牵无挂,刘女士的哥哥到是多福,一连六个女儿都好好长大了,这刘氏六姐妹分工合作,让刘女士在弥留之际也算过的舒服。
刘女士察觉到自己日薄西山,与几个姐妹达成口头协议,愿意将自己八万的存折交由姐妹六人,可当2020年四月刘女士真的去世后,这笔钱在银行却拿不出来了,原来在。2021《民法典》更新之前,刘女士的侄女们是没有继承刘女士财产的权利的。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我们可以看见,第一二顺位继承人里都没规定兄弟姐妹的孩子也能继承遗产,这就出现了一个小小的漏洞,如果出现刘女士这样的情况,即刘女士哥哥的孩子实际上实施了赡养行为,但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兄弟姐妹的孩子也能继承遗产,她们就不能继承刘女士的存折。
首先是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然后是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即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如果第二顺序继承人也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有子女的,则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很清楚的表明了,第一顺位的继承权永远大于第二顺位的继承权,而第二顺位的继承权永远大于代位继承的继承权,所以不用担心兄弟姐妹的子女会和自己的子女抢夺继承权。如果实在不放心的话,还可以提前立好遗嘱,法律尊重当事人对自身遗产的自主分配意愿。
另外为了保证遗嘱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六篇第三章规定,自书遗嘱一定要包含:立遗嘱人身份信息、遗产信息、继承人身份信息、时间(年月日)、亲笔签名。
不仅只有刘女士那样的特殊情况才需要用到新法,依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第一、二位顺位继承人是有可能一致同意放弃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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