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糊老婆闯错房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为了增进您对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工作的了解,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我市纳税人将从2021年6月1日起,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进行合并申报,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将在有关省市试点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进行合并申报,暂不纳入本次合并申报范围。
新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无论选择何种填报方式,纳税人申报时,系统都会根据已经登记的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申报表,从而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以上详细情况可参阅《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工作问题解答及实例分析》(见附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及解读。
合并申报推行期间,涉及纳税人的相关事宜我们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网站、“哈尔滨税务”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请您密切关注。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答:财产和行为税是现有税种中财产类和行为类税种的统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在申报多个税费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此次试点合并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将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不纳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范围。
答:为了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在2019年成功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的基础上,扩大合并申报范围,实行财产行为税各税种合并申报。
一是优化办税流程。财行税原有分税种纳税申报存在“入口多、表单多、数据重复采集”等问题。合并申报按照“一表申报、税源信息采集前置”的思路,对整个申报流程进行优化改造,将财行税10税种申报统一到一个入口,将税源信息从申报环节分离至税源基础数据采集环节,便于数据的统筹运用,提高数据使用效率,更加方便纳税人。
二是减轻办税负担。合并申报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将纳税人填报表单数量由35张减少为11张,填报数据项减少204项,减少三分之一。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大幅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三是提高办税质效。合并申报利用信息化手段可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有利于避免漏报、错报,确保申报质量。通过整合各税种关键申报要素,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即可实现多税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提高了办税效率。
答:纳税申报时,各税统一采用《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新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为确保税源信息和纳税申报表逻辑一致,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征管系统将根据各税种税源信息自动生成新申报表,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即可完成申报。无论选择何种填报方式,纳税人申报时,系统都会根据已经登记的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申报表。
答:税源信息是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和后续管理的基础数据来源,是生成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纳税人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提供税源信息。纳税人仅就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
每个税种的税源明细表根据该税种的税制特点设计。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例如,某企业按季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8月15日购入厂房,假设当季申报期为10月1日至10月20日,则企业可在8月15日至10月20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一次性税源,纳税人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一次性填报所有税源信息。例如,某煤炭企业分别在8月5日、10日、15日销售应税煤炭并取得价款,则可当天立即填写资源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前,一次性填报所有税源信息。
答: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发现错填、漏填税源信息时,可以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申报前发现遗漏了应税合同信息,则可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补充相应合同信息,然后继续申报。
纳税申报后,纳税人发现错填、漏填税源信息时,需要通过更正申报进行调整。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申报后发现遗漏了应税合同信息,则通过更正申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然后再重新申报。
答: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例如,纳税人7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7月5日申报时只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3个税种,遗漏了资源税,则可在申报期结束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此前的申报。
按期申报但纳税期限不同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则在4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3月份印花税。
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也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3月20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在4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3月20日耕地占用税。
答:合并申报支持单税种更正。纳税人更正申报一个或部分税种,不影响其他已申报税种。例如,纳税人一次性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随后发现资源税申报错误,则可以仅就资源税进行更正申报。更正时,修改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再单独申报即可,无需调整其他已申报税种。
答:目前,纳税人在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时一般使用不动产登记办税功能模块中的增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土地交易纳税申报表,合并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后,不动产登记办税有关申报表单仍可以继续使用。
答:实行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后,不仅进行了申报表的改进,而且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调整和优化。因此,相关税种原有申报表不再使用。
答: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进行申报,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模块对各税种的税源信息进行填报。纳税人还可通过“搜索”栏直接搜索相关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答:纳税人登陆电子税务局后,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答:纳税人登陆电子税务局后,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功能首页,通过页面展示的税源信息及其后附操作模块进行操作。
答:目前【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模块可实现一次申报多个税种,纳税人可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模块勾选多个税种完成申报。
4.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模块是否可以直接查询已采集的税源信息?如何操作?
答:可以。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模块后,可以点击对应税源信息后的“税源信息采集”功能,即可展示已采集过的税源信息,同时可通过该功能新增税源信息。
答:可以。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界面“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选项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勾选“是”,即可享受普惠减免优惠。系统会根据纳税人登记信息自动预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默认享受优惠,一般纳税人则默认为不可享受,且不可改动。
6.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填写“税源信息采集”并保存后,是否可以再次修改或者作废?
答:已采集未申报的税源信息采集表,允许修改或者作废。已采集并申报的税源信息采集表,只允许修改,不允许作废。
纳税人可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模块后,可以点击对应的税源信息后的“税源信息采集”功能对已有的税源信息进行操作。
7.纳税人多个税种同时申报的,作废和更正时是否需要多个税种同时更正和作废?
答:不需要同时更正和作废。点击进入作废或更正页面后,系统可以查询显示已申报数据信息,操作人员自行勾选需要作废或者更正的税种,完成作废或者更正操作。
答:不可以。申报作废只能作废《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同时作废其关联的税源采集信息,纳税人在作废申报表后,需进入“税源信息采集”模块,点击页面左上角的“作废”按钮进行作废。
答: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例如,8月15日购入厂房,假设当季申报期为10月1日至10月20日,则企业可在8月15日至10月20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答: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一次性税源,纳税人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一次性填报所有税源信息。例如,某土地收储企业收储三个地块,分别在8月5日、10日、15日取得自然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则可当天立即填写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前,一次性填报所有税源信息。
3.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则在4月征期内,该企业是否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3月份印花税?
答:按期申报但纳税期限不同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在征管系统中,选择合适的时间跨度覆盖所有税种的税款所属期即可。本案例中,税款属期选择“1-3月”即可。
4.某企业一次性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随后发现资源税申报错误,是否可以仅就资源税进行更正申报?
答:可以。在更正申报前,先进入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修改税源信息,再进入“申报错误更正”模块资源税更正界面,点击“计税”按钮,带出修改后的税源信息,确认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更正操作。
5.某企业7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所涉及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
答: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例如,纳税人可以7月5日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3个税种,在申报期结束前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此前的申报。
6.某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实行按月汇总缴纳(已做税费种认定),3月10日签订购销合同,金额2000万元,填写了印花税税源采集表,3月20日签订购销合同,金额3000万元,是否需要修改已填写的税源信息?
答:不需要。在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中,点击“增行”,选择购销合同税目,录入计税金额3000万元即可,系统会自动合并计算两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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