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日和八一阅兵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更好满足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切实减轻职工还贷压力,市公积金中心形成了《蚌埠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1、来电提出意见建议,联系电线、发送电子邮件至,或将意见建议寄送至蚌埠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蚌埠市南湖路55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组织实施,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现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偿还其商贷的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二)商转公贷款涉及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权人仅为原商业贷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七条 以贷还贷方式。已办理商贷的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审查批准并办理二次抵押贷款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商业银行指定还款专户。
2、填写《蚌埠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中心根据填写内容给予初审意见。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个人信用报告、收入证明、收入银行流水;
(七)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我市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近六个月缴存明细;
(八)商业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贷证明书》、商转公贷款的还款银行账户(以贷还贷方式提供)。
第十条 审查审批。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受理。
2、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商贷结清证明及有关还款凭证、解除抵押权相关材料予以审定;
3、委托银行与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同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公积金中心收到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后,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
1、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原商业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贷证明书》和指定还款账户,确定商业贷款提前还款时间和剩余本金,办理转贷事宜。
2、申请人提交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至原商业银行指定还款账户。
3、原商业贷款银行收到公积金中心放款通知后,在放款日当天办理商业贷款结清手续,并在10日内完成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借款人采取“以贷还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扣除1个月还款本金后的额度(具体根据商业贷款银行审批通过的提前还款时间确定)
2023年5月15日至6月15日,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的《蚌埠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蚌埠市公积金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征集期间,共收到建议(留言)135条,其中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23条,蚌埠市公积金中心网站112条。
2023年5月15日至6月15日,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的《蚌埠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蚌埠市公积金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征集期间,共收到建议(留言)135条,其中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23条,蚌埠市公积金中心网站112条。经公积金中心认线条,现将意见采纳情况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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