嗜血王爷的弃妾房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子女继承父母的房产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依法缴纳相关的费用。
(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办理房产继承的当事人在公证处办理好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后就可以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一)房产继承需提交的资料:房屋所有权证书;继承公证;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二)办理房产继承程序流程示意图:房产交易中心收件窗口领表—收费窗费—收件窗件—发证窗口领证。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根据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
房地产价格总额100万元以下(含100)累进计费率是5‰,101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累进计费率是2.5‰,1001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部分累进计费率是1.5‰,2001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部分累进计费率是0.8‰,5001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部分累进计费率是0.4‰,8001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部分累进计费率是0.2‰,10000万元以上部分累进计费率是0.1‰。
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注意:如果双方申报的房屋价值符合市场价的,一般可以免掉评估费用、而且公证费用如果只公证签名的,仅需要数百元。
退休夫妻生育二子一女,1980年父亲与两个儿子共建南昌市朝阳州房屋一栋,父亲得该房中间一套,上下两层。1988年,老大、老二签订分房凭证,载明:“父亲交下来一栋砖瓦房,经兄弟商议,认为分清为宜,老大得楼上、老二得楼下。两老百年后,后事费用两兄弟分担。”之后,老大、老二使用该房。1989年该房拆迁,分配了四套房屋,父母两套,老大、老二分别居住使用两套。嗣后,母亲主要随老大生活,父亲主要随老二生活,1996年母亲去世。2002年,经公证,父亲与兄弟二人进行房产分割,确定父母两套归父亲所有,2003年核发了这两套房屋的产权证。2007年父亲去世,小妹起诉到法院,请求继承自己应得父母两套房屋中的份额。
法庭上小妹诉称:原、被告三人系兄妹关系。母亲、父亲先后去世,遗有房产两套未分割。大哥、二哥拒不按遗产分配,故起诉法院,请求确定我的继承份额。
大哥辩称,诉争房屋在1988年父母就进行了分配,已经归其所有,且认可了分配协议,现妹妹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二哥辩称,父母遗留了两套房屋,本人与大哥达成了协议,二哥在诉争房屋的份额赠与给老大,现本人居住的房屋老大的份额赠与给本人。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的两套房屋属原、被告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生前均未立遗嘱,原、被告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遗产。1988年的分房协议是大哥、二哥两人所订,没有父亲签名同意,亦未得到母亲认可,况且在旧房拆迁分配两套房屋后,房屋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未作任何变更,因此大哥、二哥认为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考虑到父母一直随大哥、二哥生活,可多分遗产,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诉争房屋由大哥、二哥各继承35%的份额,小妹继承30%的份额。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财产。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原告父亲生前领取到了两套房屋的产权证,拥有了这两套房屋的产权,父亲去逝后,生前未立遗嘱,这两套房屋作为遗产,依法应有老大、老二及作为妹妹的原告共同继承,父母生前一直随老大、老二生活,对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法院最终老大、老二继承的份额稍多于原告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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