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亨俊整容[解析]就房地产经纪而言,按服务方式分类,主要分为房地产居间与房地产代理两大类。房地产代理与房地产居间在法律性质上有明显的差异,各国法律都没有有关代理人可以同时接受双方委托人的委托代理业务的解释。在房地产代理业务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只能接受一方委托人的委托代理事务,同时也只能向一方收取佣金。因此,在房地产代理服务中,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更清晰。
[解析]房地产经纪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的必要性的原因有:①房地产的特殊性;②房地产交易的复杂性;③房地产信息的不对称性。
3[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所指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
[解析]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国的国民经济被划分为20个门类。其中房地产业作为一个单独的大类,即第K类。在这一大类中,又包括5个小类:①房地产开发经营;②物业管理;③房地产中介服务;④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⑤其他房地产活动。其中,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估价、房地产经纪等活动。
E.房地产经纪机构不仅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的交易信息,而且为委托人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
[解析]房地产居间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经纪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可以接受房地产交易中的一方或同时接受房地产交易双方的委托,向一方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但无论是接受一方还是双方的委托,在房地产居间活动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始终都是中间人,因此既不能以一方的名义,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或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充当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房地产经纪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居间活动。房地产指示居间和房地产媒介居间不是完全独立的,常常需要相互结合才能促成合同的订立。
[解析]房地产居间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经纪行为。从理论上讲,居间可分为指示居间和媒介居间。
A.房地产是不可移动的商品,无法像一般商品那样,集中到固定的市场上进行展示
[解析]房地产的特殊性决定房地产经纪必不可少的内容包括:①房地产是不可移动的商品,无法像一般商品那样,集中到固定的市场上进行展示。②房地产是构成要素极为复杂的商品。影响房地产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因素不仅包括房屋建筑结构、质量、房型、周边环境等物质因素,还包括产权类型、他项权利设立情况等法律因素,以及房地产所在地区的人口素质、历史背景等社会、人文因素等。③在商品经济运行体系中,大多数商品的流通是由商品经销商来完成的。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主体,不需要像一般商品的经销商那样购置大量商品存货,而是主要通过专业人员的经纪服务,来促进房地产交易,因而使得房地产流通能以比较经济的方式运行。
[解析]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2006年10月31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发布了《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和一套《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包括:①房屋出售委托协议;②房屋出租委托协议;③房屋承购委托协议;④房屋承租委托协议。
[解析]经纪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具有区别于其他经济活动的自身特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活动主体的专业性;②活动地位的中介性;③活动内容的服务性;④活动收入的后验性。
[解析]经纪作为一种中介活动,它与经销活动有着本质的区别。经纪活动仅仅是为交易提供服务,经纪活动的主体对交易标的没有所有权;经销活动的主体却直接参与交易,对交易标的具有所有权。
[解析]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一些国家(地区)形成一些主要的合同类型,如美国有以下五种主要的合同类型:①独售权合同;②独售权共享合同;③开放出售权合同;④净卖权合同;⑤联营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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