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枕边游戏尊重妇女,关爱儿童,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来生生不息的一个重要因素。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近年来,恩施州两级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立足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理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严厉打击各类犯罪行为,努力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来源于实践,是法治的生动体现。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州中级人民法院精选了全州法院审理的十起依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既有非法拘禁等刑事案件,也有涉及离婚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等民事案件,还有人身保护令的适用,代表性强、覆盖面广。
发布这些案例,既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也传递了尊重妇女、关爱儿童的司法温度。同时,希望全社会共同努力,让妇女儿童有更多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2016年,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闵某某相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12月,两人因情感纠纷分手。吴某某自认为闵某某与其分手系第三人插足,为发泄心中不满,吴某某多次辱骂闵某某及其家人、朋友。闵某某无奈,遂向公安机关报警。2021年1月6日,民警对吴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进行调解。但吴某某不思悔改,继续采取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用极其低俗、恶毒的语言先后辱骂、恐吓闵某某及其亲友,严重影响了闵某某及其家人、朋友的生活。
综合吴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凤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分手快乐,分后不撕”一直是人们所希望的理想状态。然而现实生活中,男女朋友分手后,男方基于想复合、嫉妒、泄愤等目的,通过短信、微信、抖音等传播工具,造谣生事,无事生非,对女方进行言语暴力,属于“分手软暴力”。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女性出于恐惧、羞耻心、害怕报复等心理往往选择息事宁人,而男方也错误地认为这只是“口嗨”,并不构成犯罪,导致“分手软暴力”行为在生活中屡见不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男方多次强调其只是为泄愤过过“嘴瘾”,没有犯罪的故意,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法院通过严惩这种分手后的言语暴力行为,向社会明确传递“分手软暴力也可能构成犯罪”的讯息,在保护女性受害者的同时,树立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正常的婚恋观。
向某与刘某某自幼相识,1995年确立恋爱关系,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次年生育一女,1997年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生育次女。双方婚后感情一直较好,近几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刘某某以向某性格过于强势、没有自由为由诉至恩施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向某因此怀恨在心,多次骚扰、微信辱骂和恐吓刘某某,多次将刘某某住所门窗、家具等财物损坏,还持管制刀具找刘某某,拟进行人身伤害,刘某某及时躲避和寻求公安机关帮助才未造成严重后果。刘某某认为,向某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其人身和财产安全,故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向某对申请人刘某某实施辱骂、威胁、骚扰、殴打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本裁定有效期为五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人身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在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件中,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为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要因,而有了可申请人身司法保护的权利,便使得受害人有了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的护身符。人身保护令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人身保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即生效,表明受害人从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是以法治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被申请人如有不法行为,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也可采取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人身保护令是确保案件顺利审执的法宝,它不仅威慑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从而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新途径。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何某乙系兄妹关系。多年前,何某甲外嫁他乡,根据当时的土地承包政策,何某甲在娘家时承包了一定面积的土地,外嫁后在夫家未承包土地。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何某甲在娘家所承包的土地在其外嫁后由何某及何某乙继续承包耕种。2018年,某火车站修建站前广场征地开始,二被告承包的土地在被征收范围内,二被告与有关部门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何某甲知悉此事后,多次找到何某、何某乙协商,要求分割土地补偿款,遭到拒绝,何某甲遂诉至法院。
鉴于何某甲虽已出嫁,户口性质仍为农村居民户口,且其在配偶家未承包到相应土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村承包土地被征收,承包户有权获得征收补偿,承包户内家庭成员应共同享有家庭征收补偿款。经调解,二被告同意适当向原告分配部分补偿款。
本案属于典型的农村妇女出嫁后土地征地补偿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在农村具有普遍性。部分人认为,出嫁女对在娘家的山林田土不再享有权利,更不应分得征地补偿利益。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农村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农村承包土地被征收,承包户有权获得征收补偿,承包户内家庭成员应共同享有家庭征收补偿款。妇女作为家庭承包户成员,应当获得与其他成员同等的权利,而出嫁女在夫家未承包到土地的前提下,其在娘家的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本案的调解结果体现了对农村出嫁女土地征地补偿权益的保护。
2021年3月,被告人甲某某通过自己的抖音账号向多名女性私发信息,当得到乙某某的回应后,甲某某虚构自己的财务状况并隐瞒已婚真相,向乙某某示爱,二人逐步发展为男女朋友。乙某某随甲某某到其家中玩耍,隔日二人发生矛盾,甲某某拿刀向其挥舞,后多次对乙某某进行辱骂,乙某某对甲某某心生畏惧想离开,先后向甲某某父母求助未果。4月2日晚,乙某某再次趁机通过微信向自己的父亲求救并发送微信定位,其父立即到派出所报警。当甲某某发现乙某某向外界发送消息后,随即驾车将乙某某带走,对乙某某进行质问及殴打,并对派出所民警打来的电话置之不理。后乙某某趁甲某某熟睡之际,用石头砸甲某某头部,甲某某误认为自己遭人袭击而拨打110电话报警。随后,正在寻找甲某某踪迹的派出所民警将甲某某驾驶的车截停。经鉴定,乙某某损伤为轻微伤。
本案是一起采取非法拘禁手段非法剥夺妇女人身自由的案件。甲某某虚构自己的财务状况并隐瞒自己已婚的真相,与被害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发生矛盾后,非法剥夺被害人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其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还滋生强奸、伤害、侮辱等其他犯罪,严重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社会危害不容低估。法院对其从重处罚,一方面显示了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坚定立场,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犯罪;另一方面通过真实案例警示公众,网络交友要保持警惕,不要轻信陌生人,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和年轻女性,要提高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杨某某与郑某某于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杨某某婚前育有两子,在杨某某与郑某某结婚时均在读大学,双方婚后两子相继成家;郑某某婚前育有一子一女,在双方结婚时女儿已出嫁,儿子至今未成家。2011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某县城房屋一套。2015年至2018年,杨某某与郑某某先后退休。2018年8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郑某某离开杨某某老家,入住到双方购买的房屋内,并更换了门锁,自此双方分居。2019年、2021年,杨某某先后两次起诉要求与郑某某离婚,法院皆判决不准予离婚。2021年10月,杨某某再次起诉要求与郑某某离婚。
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对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某县城的房屋进行分割,原告杨某某享有30%房屋份额,被告郑某某享有70%的房屋份额;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女方退休后因年老多病,与男方相比较困难,且女方在婚后,对男方婚前所生的两个儿子结婚时均给予过大额的资金支持,应该视为其为家庭付出更多。男方在老家有房屋居住,女方除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外,则无处居住,如简单将房屋平均分配,容易造成女方给付男方房款的资金压力过大,导致女方无家可归。因此,在分割双方共同在婚后购置的住房时,应该综合考虑,而不能简单平均分配。法院在判决时,本着充分保障妇女权益的原则,酌定房屋分割比例为女方享有70%,男方享有30%,既能使女方老有所居,又保障了男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益。最终,双方在宣判时均表示服判息诉,这既为双方的纷争划上了句号,也使得妇女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2007年,杜某某(女)与杨某甲在河南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小华。2013年底,小华、杜某某与杨某甲返乡共同生活。2014年,杨某甲将户籍迁回原籍,并将小华户籍登记在其户口簿上。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小华与杨某甲系父子关系。其后,杜某某与杨某甲发生矛盾,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小华与杜某某共同生活并由其抚养。2021年,小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杨某甲支付抚养费36000元,判决杨某甲支付2021年1月1日后每个月1000元抚养费至其18岁止。
一审法院判决:杨某甲自2021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小华抚养费8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驳回小华其他诉讼请求。
小华与杨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二审中,杨某甲提出亲子鉴定,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非婚生子女向生父母追索抚养费案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二审中,杨某甲提出亲子鉴定。亲子鉴定既涉及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身份关系的稳定,因此,对需要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要慎重对待。二审法院综合双方同居事实及杨某甲未能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且杨某甲在一审中未申请亲子鉴定等情况,对杨某甲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未予准许。本案裁判倡导了权利平等保护理念,最大程度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为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共同营造新时代良好社会新风尚作出了有益引导。
何某(女)85岁,视力一级残疾,共生育四女一子。何某与五子女曾于2019年达成协议,何某跟随赵某丙一起生活,由赵某戊(何某之子)每年履行赡养费15000元,四个女儿每人每年履行赡养费5000元。后因何某年岁已高,眼盲且行动不便,五子女对其赡养问题互相推诿。赵某戊遂于2021年4月自行将何某送至老年公寓,并支付何某在老年公寓4月、5月的费用,之后的费用五子女均未缴纳,也未将老人接回妥善安置。老年公寓多次向何某催缴费用,何某无奈将五子女诉至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何某继续在老年公寓居住,自2021年6月起至原告何某出院时止的费用、赵某戊已经垫付的何某在老年公寓的费用,由赵某戊负担60%,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各负担10%。
百善孝为先,孝敬是根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原告何某一生操劳,养育五个子女,理应在晚年时享受子女的供养和关怀,但无奈以诉讼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案在裁判过程中,充分考虑本地“养儿防老”的风俗习惯及五子女的年龄结构、家庭情况以及何某原先赡养的实际情况,判令被告赵某戊作为儿子理应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60%),已出嫁的四个女儿承担下余赡养义务(各10%)。判决结合目前实际情况,判令何某继续在老年公寓居住生活,享受专业的护理及养老服务,避免五个子女再行推诿,置老人于不管不顾境地,充分保障何某晚年生活安定,更有利于保障何某的权益。裁判生效后,五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并遵照判决执行。春节期间,赵某戊主动将何某接回家过年。
彭某甲,女,2005年出生,因精神发育迟滞,不能正常上学,智力残疾二级。其与父亲孙某、母亲彭某乙、外祖母彭某丙共同生活。孙某患有小脑萎缩等疾病,无法独立行走,肢体残疾二级。彭某乙、彭某丙均因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生活困难,孙某早有轻生念头,考虑到自杀后彭某甲等其他家庭成员可能被他人欺负,遂产生让全家人共同服毒的想法。2020年,孙某多次哄骗彭某甲等家庭成员服入已加入“溴敌隆”的饮料。2021年,孙某再次哄骗彭某甲等人服用后,彭某甲等人出现吐血、尿血症状。彭某甲经治疗后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孙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出院后,彭某乙、彭某丙由某乡福利院收留。经某村委会了解彭某甲意愿,其自愿与外祖姨母彭某丁共同生活。故某村委会向法院申请撤销孙某监护人资格,指定彭某丁为监护人。
鹤峰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孙某为彭某甲的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彭某丁为彭某甲的监护人。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进更高水平平安家庭建设,是司法机关全面贯彻习法治思想,贯彻实施民法典,为人民办实事的应有之意。民法典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对监护人的范围以及重新指定监护人的条件,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案中,彭某甲的监护人孙某实施毒害彭某甲的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某村委会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彭某甲的母亲彭某乙、外祖母彭某丙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监护能力,彭某甲的祖父母、外祖父已去世,需从其他愿意担任彭某甲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中指定监护人。彭某甲愿意与外祖姨母彭某丁共同生活,彭某丁同意担任彭某甲的监护人,某村委会亦同意彭某丁担任彭某甲的监护人。指定彭某丁为彭某甲的监护人,便于彭某甲交流沟通,亦能使其得到较好照顾和保护,相较送交儿童福利院收留或指定其他个人或组织监护,更有利于彭某甲身心健康成长,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
2019年,部某甲与李某某通过网络游戏相识,交往一年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因矛盾而分手,后部某甲发现自己怀孕并电话告知李某某,李某某不予置信并拉黑部某甲。2021年,部某乙在甘肃某医院出生。2021年10月,部某乙起诉李某某要求支付抚养费,负担一半的医疗费和教育费。李某某接到法院通知后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李某某与部某乙符合生物学父子遗传亲权关系。
经建始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如下调解意见:李某某按月支付部某乙抚养费900元,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部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部某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非婚生子女请求给付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的家事案件,承办法官送达应诉文书时,李某某态度坚决,否认部某乙系其儿子,且拒绝与部某甲沟通。李某某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表示如果部某乙系自己的亲生骨肉,愿意承担抚养责任。但因部某乙在甘肃疫情高风险地区,李某某不愿意亲自前往进行亲子鉴定。考虑到部某乙尚未足月,秉承有利于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承办法官说服李某某前往甘肃完成鉴定程序。鉴定结果为部某乙与李某某符合生物学父子遗传亲权关系。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切实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
2007年杨某与甲某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小刚,后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9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刚由甲某抚养。后杨某再婚并生育子女。2021年,甲某在上班过程中受伤,由于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经认定为工伤,保险赔偿款和死亡赔偿金共计912236元。杨某认为,甲某之兄乙某拒绝交出小刚户口簿、银行卡、出生证明的行为侵犯了其与小刚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其对小刚享有监护权。
经宣恩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申请人杨某为被申请人小刚的法定监护人。因小刚自愿与第三人丙某一起生活,现将小刚委托第三人丙某监护,监护期限为2021年9月18日起至小刚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小刚之父甲某因工伤死亡的补偿款912236元,由申请人杨某、丙某、乙某等共同到社保局办理领款事宜,由社保局直接将上述款项汇入法院执行账户中,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提取甲某的丧葬费用、小刚初中及高中6年学费及其他费用212236元。其中学费及杂费存入小刚银行卡,银行卡交由民政办保管监督,民政办对每次领款金额进行登记造册并由小刚和丙某签字确认。小刚年满十八周岁后,由小刚和丙某共同到民政办办理银行卡交接事宜。2、提取70万元存入小刚个人账户中,由杨某、丙某、小刚、民政办共同管理,在小刚未满十八岁前,任何人不得单方向银行申请支付或者挂失。如因重大事项提取款项,必须经过监护人杨某同意后,由杨某、小刚、丙某、民政办共同见证下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支取。小刚年满十八周岁后,自行对提存款项进行管理支配。3、本协议签订后,监护人杨某不得擅自取消第三人丙某对小刚的监护。在小刚不愿意由第三人丙某监护或第三人丙某存在伤害、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小刚权益的行为时,监护人有权收回监护权,并根据有关情况向第三人主张法律责任,第三人还应无条件将管理小刚的财产等移交给监护人。4、申请人杨某、被申请人乙某、第三人丙某任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致使小刚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违约方要赔偿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和差旅费。
本案争议焦点是小刚今后由谁抚养以及甲某死亡赔偿金的监管使用问题。杨某作为小刚母亲,依法享有对小刚的监护权,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法院询问小刚的想法,并充分尊重委托人杨某和受托人丙某的意愿,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即杨某将小刚委托丙某监护,监护期限至小刚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并将甲某的死亡赔偿金一并妥善处理。监护权作为一种身份权,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才享有,基于身份权的专属性,监护权不能让渡。委托监护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本案中,虽然受托人丙某自愿无偿代监护人照管未成年人小刚,但丙某不能因委托监护享有监护权,其取得的“监护”是基于与杨某达成代为履行监护职责的合意为前提,双方形成的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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