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玛拉十三纪老师的责任是教书育人,所谓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老师不光要在学识方面有着能够教导学生的能力,还需要在道德方面给学生们树立一个好的榜样,但有些老师却做不到这一点,甚至干出一些伤风败俗之事。
2014年9月23日,家住北京的黄军(化名)在为上初一的女儿小颖整理东西时突然发现女儿竟然有两部手机,其中一部是他买给女儿方便平时与他们联系的,而另外一部手机他却从来没见过。出于好奇,黄军便打开了另一部手机。
这部手机中只有一个号码,还有一张男子的半身照,而且照片中的男子黄军还认识,正是小颖之前补习班的老师曹某,黄军心中顿时升起一股不好的预感,随后他查看了手机中的那个号码,结果发现这个号码正是曹某的。
打开短信一看,黄军瞬间惊呆了,每次曹某与小颖发短信的口吻就像是在对待情人一样,黄军顿时怒火中烧,当即拿着手机去派出所报了警。警方查看手机里的信息后第一时间将曹某逮捕,经过审问,曹某交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曹某43岁,有妻有子,在北京某打工子弟学校担任教师,小颖小学正是在这所学校就读,但这所学校是私人开办的,而且因为经营不善,其中很多教师都是从招聘网站上招来的,大部分都没有教师资格证,这也导致教师们的道德水平参差不齐。
而曹某正好就是道德上比较败坏的那一批,小颖小学毕业后,曹某开办了一个小升初的补习班,黄军看在曹某是小颖学校里的老师,而且这对小颖的学习的确有帮助,所以就将小颖送了过去。
但让他没想到的是,曹某却只是个衣冠禽兽,他见小颖长得漂亮,便通过各种方式来博取小颖的信任,才12岁的小颖自然看不出曹某的企图,因此她对曹某就越来越信任,以至于曹某将她往宾馆里带时,小颖都没意识到一点危险。
当曹某露出真面目时,小颖还是察觉到了不对劲,对于这方面的事,她还是知道一些的,但她不过是一个柔弱的小女孩,怎么可能是曹某的对手,最后曹某强行将其侵犯,小颖很伤心,想要去告发曹某。
但曹某却拍下了她的私密照,并威胁小颖,只要她说出去,那么曹某就会将这些照片公布出去,小颖害怕极了,最后选择了妥协,而曹某深知不能把人逼得太紧,因此每次侵犯小颖之后,他都会给小颖一些钱,少的时候几十块,多的时候几百块。
而小颖的心态也因此有了一些变化,一方面,小颖因为受到曹某的威胁,不敢将这些事说出去,因此她的心里就很矛盾,另一方面,曹某在这个时候给了小颖一些好处,虽然钱不多,但对于一个12岁的孩子来说已经不少了,因此小颖的心里就本能地得到了一丝安慰。
在这样的心理暗示下,小颖对待曹某就渐渐从抗拒与畏惧变成了接纳。而这正是曹某想要看到的,因此他就变得更加肆无忌惮,短短三个月,他就对小颖实施了整整9次侵犯。为了防止小颖的父母发现,曹某还特地给小颖买了一部手机,里面存有他的号码和一张照片,这也是他企图控制小颖的一种方式。
但黄军发现了这一切,曹某招供之后,警方认定其构成了QJ罪,但曹某却矢口否认,他称小颖已经接纳了他,是自愿的,你情我愿的事就不能定性为QJ。的确,在QJ罪的司法解释中,违背妇女的意志的确是QJ罪构成中不可或缺的一个要件。
但要注意的是“妇女”二字,在司法解释中,14岁以上的女性才能被称为妇女,而十四岁以下的女性只能被称为幼女。根据QJ罪相关的司法解释,与14岁以下的幼女发生X关系,不论对方是否自愿,都应定性为QJ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QJ妇女、JY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曹某以私密照等作为威胁,以胁迫、诱导等方式侵犯小颖,构成QJ罪,且存在“多次QJ”的情节,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形,因此法院对曹某的量刑应当在十年以上。虽然曹某受到了处罚,但他对小颖造成的伤害却是无法挽回的。
黄军一家也只是在北京讨生活的普通人,将小颖接到北京也只是想让她接受更好的教育,而万万没想到会碰上曹某这个禽兽不如的人,事后,学校的校长也主动提出了赔偿,因为在招聘教师时,他们没有严格把关,才让曹某中国特色衣冠禽兽混了进来。
但再多的赔偿也无法让小颖回到从前的样子,这一次受到的伤害势必会对她的一生都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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