蜗牛魔方是什么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川科技”或“公司”)于 2023年 1月 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 2月 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 2月 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核实的议案》等议案。3、2021年 2月 9日至 2021年 2月 18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 2月 1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 2月 26日,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 3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1年 3月 19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161名激励对象 62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截止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 8月 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2021年 9月 1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4名激励对象授予 142.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年 1月 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由于 9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及 1名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合计 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具备激鉴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5名激励对象 2021年度个人层面考核等级为“良好”及 1名激励对象 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第一批次获授份额均不能全额归属;上述 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所致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1.2426万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长川科技作废部分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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