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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能仅以存在挂靠关系就否定挂靠人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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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3/30 14:00:15 | 【字体:小 大】 |
都是小说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的案件时,不能仅以存在挂靠关系而简单否定挂靠人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具体而言,当无资质主体挂靠有资质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需进一步审查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且不知挂靠事实。若相对人不知情且有理由相信承包人为被挂靠人,则应保护善意相对人,其与被挂靠人所签协议直接约束双方,此时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或构成违法转包关系,实际施工人可向承包人及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民事责任;反之,若相对人知晓挂靠事实,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虚假意思表示,则挂靠人与发包人可能形成事实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故无论何种情形,均不能仅因挂靠关系否定挂靠人工程价款请求权。一审法院应就各方法律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工程款实体权利归属及诉讼请求能否支持等焦点问题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陈亚军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并驳回其起诉,此乃法律适用错误。陈亚军主张自己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诉求两家医院支付案涉工程的欠付工程款。
陈亚军所提交的阜阳民生医院与江西四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与江西四建签订的《省外阜阳第四分公司承包经营协议》、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工程签证单、监理例会会议纪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系列证据,足以证实其与案涉工程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在处理无资质主体挂靠有资质建筑企业承揽工程的案件时,应着重审查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以及签约时是否知悉挂靠事实,以此作出合理认定。无论具体情形如何,均不能仅因存在挂靠关系,便简单地否定挂靠人对工程价款的请求权。
基于此,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理应围绕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陈亚军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其对案涉工程款是否享有实体权利,以及其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等核心问题,展开实体审理,进而作出准确判断与结论。
在挂靠关系下,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请求权不应因挂靠关系的存在而被简单否定。法院应综合考虑合同相对人的善意、挂靠事实的知晓情况以及建设工程的实际履行情况,依法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这些裁判规则不仅有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也有助于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劳动成果得到合理补偿。
资质挂靠情况下,如果合同相对方不知道资质挂靠的情况,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只能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反之则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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