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漫满屋之我是韩智恩说到立遗嘱,恐怕许多人都“避而取之”,毕竟涉及死亡。传统的人觉得活生生的时候做这些事情“不吉利”,更不会去主动立遗嘱了。但是不可否认,生前的“避而不谈”很有可能导致自己去世后,子女之间的“争产”。尤其是房产,不能“对半折开”,也不能贸然卖掉,房屋归属问题不明确,极易在老人去世后造成子女之间的纷争。
在当今社会,年老的人在适当的时机提前立遗嘱是非常重要的,能更好地体现个人意愿不说,还能避免自己去世后不必要的争吵。曾经有律师表示过,自己日常的工作中,大案子肯定是有的,但是更多的就是处理各种的家庭问题。
而家庭问题要闹上法庭的,不是为“情”,就是为“钱”,其中遗产财产纠纷最多。所以说,立遗嘱真的非常重要,真与“晦气”无关,反而能让自己更好地安享晚年。
来给大家分析下为什么立遗嘱是非常重要的,而且趁早立遗嘱更是有必要的。第一方面,立遗嘱可以让老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自己的遗产,包括自己的房产和现金。
人到了一定的年纪,总会有属于自己的房产,而人死去也带不走这些身外之物。但毕竟是自己辛辛苦苦攒下来的,有儿有女且儿女孝顺还好说,让他们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是心甘情愿,那万一自己的儿女不孝顺呢?又或者自己膝下并无儿女呢?他们的房产怎么办。
没有提前立遗嘱的话,个人去世后只能按法律规定,继承权终归到自己的“不孝子孙”手上,而独身一人的房产也只能收归国家了。提前立遗嘱,可以以此来寻找一个照顾自己晚年的人,不要认为这是一种“诱饵”瞧不上它,这是一种让自己安享晚年的条件。而且也告诉自己的儿女,自己是应该肩负抚养老人的责任的。
第二方面,立遗嘱可以有效避免亲属之间的纷争,人穷无人识,人富多亲戚,如果自己财产足够多,肯定会有人“觊觎”的。这种情况会导致独生子女无法完成继承父母遗产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的情况下,除了配偶和子女,自己的父母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出现自己先于父母离世,又没有设立遗嘱,自己的财产的继承权也有一部分属于自己的父母。
第三方面,提前立好遗嘱能够为自己心仪的继承人减少很多程序上的麻烦。毕竟遗产分配是按照相当完善的程序去办理的,没有提前立好遗嘱,有关部门在办理的过程中需要继承人提供很多的证明,才能最后办完。
而且如果发生代为继承问题,牵涉的人更多了,需要更多的人来配合办理,程序也愈加复杂。在继承遗产的程序上,经常出现要证明“你爸爸是你爸爸,你妈妈是你妈妈”的滑稽情况,但这也是没办法的事。其实立遗嘱是可以随时更改的,大家对立遗嘱不要有太大的内心抵触。
2022年房产继承出新规了!大家一直以来都觉得,独生子女继承父母的房产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新规告诉你,除了独生子女,其他人也有继承你父母房产的资格!
其实民法典也明确规定,除了子女,配偶和父母都是个人日常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本身独生自己完全继承父母异常就有风险。要是父母领养的孩子,同样享受同等权力的继承权。
按照新规来看,最尽赡养义务的人才是最为第一法定继承人。即便没有血缘关系,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人都具备第一顺位继承的权利,甚至女婿和儿媳都可以。
新规还增加了第三和第四顺位继承人,包括了外甥子女和侄子女。也就是说,老人的遗产继承,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其子女多了很多的“竞争者”。
再者,新规不再只重视手写遗嘱了,更不再以“公证遗嘱”作为最有效的遗嘱方式,录像、口头和代写遗嘱现在也同样具备效应,遗嘱的有效优先性以订立遗嘱的最近时间为准。这样也给那些随时更改遗嘱的人行了方便,不用拘泥于各种格式和规矩,能随时表达自己最近和最真切的意愿和想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立遗嘱的重要性。而且新规一出,更是提醒了大家适当谋划自己去世后遗产的分配也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如何立遗嘱才是有效的,大家有没有关注过?
立遗嘱的方式其实有很多,公证、自书代书、口头和录音形式的订立的遗嘱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不同的订立方式也有不同的要求。比如公证遗嘱必须通过正规的公证机关办理,在公证期内遗嘱都是有效力的。
新规之前,公证遗嘱是优于其余所有的订立遗嘱方式,而新规之后,则是以最近订立遗嘱的时间来体现遗嘱的优先性了。而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的订立,则都要求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在现场见证,并且签字确认,该类型遗嘱才具备法律效力。
除此之外,个人在危急情况下口头立下的遗嘱,在危险解除之后,再次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话,该次口头遗嘱属无效,这也一定程度上保证遗嘱人的权利。而什么情况下会出现遗嘱无效的呢?首先订立遗嘱的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而且是个人的真实表达,如果是被胁迫下、欺骗下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这种情况出现在当个人失去行为能力时订立的遗嘱很明显不是出于自身真实意愿,大家都无法相信一个昏迷期间的人能够订立遗嘱,而一个精神状态不好的人订立的遗嘱也未必是出于个人意愿的。
其次,订立遗嘱的内容必须是个人的财产,遗嘱内容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这是作为一个社会公民必须拥有的自觉性。毕竟也没有人会把公共公园的“拥有权”要求自己的儿女继承下来吧。
这次房产继承新规变化能够体现社会公平性是显而易见的。除了更加看重遗嘱的时效性,而且还新设立了一种新形式的遗嘱订立方式,就是利用信托订立遗嘱。
遗嘱信托能够让遗嘱设立人通过信任的个人或者相关机构来保管自己的遗产,然后设立一定的条件来“挑选”自己的继承人。这样的遗产继承方式能让继承人意识到遗产继承不是一种“必然”行为,同时也可以避免自己的后代产生“不劳而获”的不良思想。
提前订立遗嘱对个人是具有好处的,而新规的出现更是使遗嘱的订立变得更加的合理和公平。而且订立遗嘱并不是一件“见不得光”的事情,更不是一件“不吉利”的事情。
如果说家人间情感在财产分割继承面前是“脆弱”的,那么提前立遗嘱就是能更好地保护每个家庭亲情的最好方式。最后问大家一句,你们都是怎么看待这次的房产继承新规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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