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世女帝法官不仅是精通法律的实践者,还应是能够“娴熟地驾驭庭审的艺术家”。美国官本杰明·卡多佐无疑是称得上这样的评价的。卡多佐充分发挥其司法智慧与理论天赋,凭借丰富的司法经验,运用当时盛行于美国的实用主义哲学理论,在其任职期间“‘静悄悄地’完成了普通法的革命”。拜读《司法过程的性质》,仿佛亲身聆听卡多佐法官慷慨激昂的讲演,在他的引导下走进法律王国,领略法律之真、善、美。
本书源自卡多佐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演讲,是卡多佐官对自己多年司法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对美国自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系统化、理论化的阐述。卡多佐认为,司法的最高境界是借由司法而立法,但是这种立法的行为空间是有限的,即只能在法律的“空白处”立法。社会在不断进步,法律也处在一个无尽的演变过程中,只有对法律不断解释才得以适应日新月异、纷繁复杂的社会变迁。法官被赋予解释法律的司法职能,体现了司法职能回应人的需求,通过解释填补法律,让法律能够产生、发展并趋于完善。但是,法官的造法又不是随意的,“他必须从一些经过考验并享有权威的原则中获得启示,而不能屈从于容易激动的情感以及含混不清而泛滥的仁爱之心。他应当运用一种以传统为知识依据的裁量,以类比为方法,受到制度的纪律约束,服从社会生活中对秩序的基本需求”。
法律适用是法官最为重要的工作,也是维系司法公正最为核心的工作。在社会学法学的影响下,卡多佐赞成从社会生活中寻找法律的正义,认为法律最终服务的目的是社会福利。卡多佐在担任纽约州法官期间,由于其对社会需求、公共政策及普通法的深刻理解,以其创造性司法审判,促使普通法更多与公共政策相结合,提出了影响后世的重要原则。卡多佐主张审判的目的需符合社会正义,符合法律原则的发展方向,符合各种方法均衡所产生的力量,“以期达到正义的乐园”。
法律人在司法过程中需要清楚的是“真实生活的法律实践指向的不是规则,不是法律逻辑,而是散发着生命热度的生活事实”。法官运用法律解决纠纷最终是要落实到现实生活中去的,因此不可忽视实际生活的复杂因素,进而可能导致处理结果的多元化。卡多佐在第四讲“影响法官的下意识因素”一节中阐述了另外一些因素的力量在法官的判决的形成过程中起着一定的作用,比如本能、情感、习惯以及信念等。由此,“自动售货机”型法官不能适应当代司法过程的发展,转而需要“司法能动型”法官,立足本土实际,能动地适用司法过程,才会使司法艺术发挥到极致,从而收到法律规制、息讼服判、社会有序、民心所向的效果。
卡多佐通过《司法过程的性质》为我们展示了深远辽阔的社会法学图景,其对于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法官以及相关法律工作者也应该积极思索法官如何在正确考量社会事实的基础上形成正确的判决,用自己的良知和社会的正义标准赢得今人尊重。作者在书中字里行间表露出的身为法官的职业道德与使命感、怀揣对法律的虔诚信仰、对公平正义矢志不渝的追求,为我国法律工作者树立了光辉典范。
在中国必经的现代化、民主化、法治化进程中,法律应考虑当地民众的习俗习惯与本土资源。因为法律的本质乃是生活的本质,我们每个个体的目的是要过上自己而不是他人的生活。否则,国家政权保障下的法律制度如若生搬硬套,也会与基层百姓生活相脱离。在基层司法过程中,法官在法律的规则之治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如何“抚平百姓日常纠纷造成的生活裂痕,定分止争以回复到往日亲密的和谐秩序,让每个人都能在共同体中过上属于自己的美好幸福生活。这不仅是法官的司法智慧,同时也是所有纠纷当事人的心理共识”。
法律是实践的艺术,法官作为法律生活的实践者、法律艺术的演绎者,其职责在于通过展现司法的艺术来实现社会正义与民众福祉,进而达到一种境界——“把一个案件的审理看作演绎一段法律的乐章,法官的心中便会激荡着欢快而优雅的音符,民众将从法官的举手投足、法言法语中感受到法治之美,和谐将不仅是遥远的田野上传来的牧童的笛声,而且是法官所指挥的法庭上回荡着的理性奏鸣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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