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轮椅6月12日,网传杭州师范大学一女大学生称男生是偷拍变态,男生自证后女方又称认错人了,被男生怒斥。
事情是这样的,校园内,女大学生发现自己周围有一个男生拿着手机在看,角度正好对准自己附近(大厅内空间小),顿时疑心病大发,怀疑该男生是在偷拍自己的美体。
怀疑归怀疑,没有证据,无法满足道德制高点的荣誉感,但结论还是要喊出来,只见女生当场指责他,向四周表明,这个男生是偷拍变态。
你说一个男生走在路上看手机,突然被指认是偷拍狂人,如此的是非不分,就好像吃了碗42号混凝土拌面一样的难受,特别是女生肯定的语气,以及天生带有柔弱同情的气质,让人们第一怀疑的问题,不是女生说的对不对,而是男孩子八成有问题。
对读书人而言,气节不可辱,清白不可侮。当事研究生拿出手机进行自证,相册里并没有偷拍图片,只有和导师的照片。
当事人一听就火冒三丈,我之清白,险些丧于你手,同时回怼道“你是哪个学院的?你叫什么名字?”怎么能凭空捏造事实呢?
但凡占一点道理,对方一定会以更强硬的语气回怼过来,这是吵架的常用催化剂。但是,很可惜,没有,女生立马换了一副态度“你那么凶干嘛?”看着楚楚可怜的,说完就想走,看着并没有什么真诚道歉的态度。
可惜你永远想不到,刚才她是多么的斩钉截铁,多么的义正言辞,站在道德制高点,那么闪闪发光,刺眼无比,几欲成仙。
综合上述描述,涉事女大学生毫无证据的指认男大学生为偷拍者,严重侵犯了男生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这种行为涉嫌构成侮辱罪,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侮辱罪是指以语言,书面或其他方法对他人进行语言上的攻击、贬低或诋毁,影响被侮辱人的社会评价和精神状态。
该罪行的主观方面是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采取排斥、羞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彰显他人不当;而客观方面则是构成现实危害。
在此事件中,涉事女大学生在大庭广众之下,随意猜测男生的动机以及指控罪名,构成了明显的侮辱行为。她的行为损害男生的名誉、自尊心和尊严感,也可能伤及其个人、家庭、职业生涯及社会声誉等各个层面的利益。因此,该女生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校园大厅内是否存在监控录像等证据,对于案件的事实确认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可以通过监控录像等方式证明该女生仅是主观臆断,且其指控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男生偷拍她,其行为就构成了侮辱罪。反之,则会对案件定性产生影响。
一旦被法律认定犯有侮辱罪,该女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作为责任人,该女生应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做出道歉和赔偿。同时,也应进一步加强大学校园管理和宣传教育,以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道德修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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