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林小小姐新浪博客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小学:年满6周岁的儿童(2016年8月31日〔含〕前出生,包括本县户籍或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和其他符合教育优待政策的非高唐户籍儿童)。
初中:2022年应届小学毕业生(包括本县户籍或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和其他符合教育优待政策的非高唐户籍小学毕业生)。
小学严禁招收不足龄学生,初中严禁招收非小学应届毕业生。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片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报县教育体育局基教科审核备案。
2022年高唐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招生时间,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向社会公布。
依据我县当前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城市建设格局等因素,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综合进行研判分析,结合城区学校网上信息采集的情况,本着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划定公办学校招生片区或范围。非城区公办中小学招生划片范围由各镇街学区(教育集团)划定。
4.民办学校全面落实免试入学。根据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要求,2022年秋季我县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小学一年级不招生,初中一年级只接收符合在我县就读条件的本校六年级毕业生(也可回符合入学条件的公办初中报名就读),不得招收其他学校小学毕业生。未经县教育体育局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变更招生计划,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否则不予注册学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校承担。
5.继续推进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一网通办”。县教育体育局积极协调大数据、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数据信息,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进一步简化优化程序,完善现有信息化平台,确保符合大数据核验条件的全部实现“零证明”“一网通办”。
6.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权利。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根据入学人数预测和学位情况合理确定入学条件。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推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接受完义务教育后,在我县参加升学考试的,和我县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从今年新初一学生开始,中考时具有本校3年完整学籍才能享受普通高中指标生政策。自2025年普通高中录取时,各初中学校要汇总非3年完整学籍学生名单,上报县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因漏报、瞒报、不报出现问题的学校要承担相应责任。各初中学校在接收转入学生时,要对监护人讲清政策,签订告知书,避免争议。
7.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按照“零拒绝”“全覆盖”的原则,扎实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严格受教育能力鉴定程序和标准要求,适宜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到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对不具备入学能力的,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中小学也要提供送教服务。
8.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各类优抚对象,按照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9.加强组织领导。各学校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招生工作制度,严明招生程序,遵守廉政纪律,建立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
10.加大宣传力度。各学校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入学政策,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确保和谐稳定。通过网上政策宣传,公开监督咨询渠道等措施,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使之家喻户晓。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避免盲目跟风择校,树立科学教育观念。
11.强化责任落实。各学校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不断完善入学通知书制度,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切实保障残疾儿童、特困家庭儿童、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各学校要加强学籍注册和管理,入学后两个月内完成学籍信息采集工作,形成全面、真实的学年度适龄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杜绝抢注学籍、漏建学籍、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12.严肃招生纪律。公办学校要按照学生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相结合,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无条件接受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必须按照公布的招生片区或范围进行登记入学,不得通过笔试、面试、面谈、考查或擅自附加其他条件招生,不得变相采用收取“赞助费”、给予高额奖励等方式或通过第三方渠道变相招揽生源。严禁接收借读生和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各学校要及时公示招生录取结果。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要采取随机派位等方式,对新生均衡编班、阳光分班,不得在开学前后组织分班考试。
13.严格违规查处。各学校要建立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反规定的公办学校,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予以通报处理、追责问责。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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