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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了!丹阳一女子婚内出轨生子离婚后丈夫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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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12/5 9:43:29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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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黑社会胡某与于某于2013年结婚,次年生育一子。2015年胡某和于某因感情不合,双方离婚,儿子小胡随于某生活。离婚后,胡某听得些风言风语,说儿子并非其亲生,而是于某与庄某所生。由于胡某婚后经常在外打工,不禁产生了怀疑,遂想法对其与儿子小胡做了亲子鉴定。
鉴定报告排除了胡某为儿子的生物学父亲,胡某愤怒不已,遂找到庄某理论。庄某坚决不承认。后胡某在又一次与庄某理论的过程中,偷偷拾取了一个烟头并找到鉴定所,鉴定所根据该烟头作出鉴定报告,支持庄某为小胡的生物学父亲。胡某遂将于某、庄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要求确认小胡与庄某存有亲子关系并由庄某承担相关责任。
经审理,法官认为,当事人遭遇本案这种情况,其精神上必然受到极大损害,与人身损害中的精神损害主要基于受害人身体痛苦而产生有所不同,此类案件中的精神损害主要是基于受害人的心理创伤及现时社会评价,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且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必受限于人身损害抚慰金最高5万元的限制,而应根据受害方实际的精神创伤来决定。现胡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但胡某要求赔偿财产损失15万余元,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相应金额费用,也不能证明其收入情况,可参照当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支持3万元。
关于亲子鉴定,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当事人要求确认与子女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时单方鉴定的结论,法院可以推定适用,但并不适用于当事人在要求确认第三人与其子女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形。在一方不同意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对该类鉴定意见予以采纳或强制进行亲子鉴定,则既侵害了相关人员的身体权利,也不利于保护不特定人的隐私。
综上,丹阳法院一审判决于某赔偿胡某共计5万元,驳回了胡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上诉,镇江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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